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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在征收房地产税具有五大正面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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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资讯 发表于 2019-4-23 02:23: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在4月19日举办的“2019房地产金融科技高峰论坛”上,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首席经济学家、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原所长贾康做了一场题为“中国房地产税改革”的演讲。
贾康表示,业内热议多年的是狭义的房地产税改革,专指住房保有环节的税收要“从无到有”,早有“模拟空转”试点和沪渝两地先行试点。征收房地产税对房地产市场发展和税制改革具有正面效应。

实际上房地产税是“增税”,“房地产税如果真的通过立法,首先会从一线城市开征,运用经济手段取代行政手段,相当于中央拿高收入地区的税收去支持低收入地区,这是税收的结构上的问题。”贾康续称。

关于房地产税在法理上的合法性,有说法认为开发商拿地的税费已经通过房价转嫁到了购房者身上,另外中国实行土地国有制而不是私有制,没有征收房地产税的基础。
贾康表示,关于“地租”和“税收”,各个国家的实践都不是二者必只能取其一的关系,而是相互怎样协调的关系,税收本身是会重复的。

国家征收房地产税具有五大正面效应

国家征收房地产税具有五大正面效应


当前中国城镇化进程尚未脱离快速发展阶段,城镇化的纵深空间还相当可观,这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和动力源”。贾康认为,征收房地产税,有利于对房价“压舱促稳”;有利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与培养财源内恰,助益打造地方税体系,深化省以下分税制改革;有利于强化优化再分配机制,“抽肥补瘦”抑制两极分化;有利于提高直接税比重,优化宏观调控“自动稳定器”和降低社会“税收痛苦”水平;有利于自下而上培育和发展规范的公共选择机制。

目前,存在对房地产税改革的一些认识误区,如土地私有制才能征此税、与土地出让金不相容、税基评估太复杂在中国不具有可操作性,以及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等。贾康认为,一要认清大势、立法先行,理性博弈寻求“最大公约数”,二要在“中国特色”背景下在立法时处理好“免税部分”扣除问题,三要完成立法后对地方充分授权,区分不同情况分步推进。此外,预计除三亚等个别城市,三四线城市一般不会进入“第一批”先行序列。

贾康强调,关于房地产税改革,在中国不能简单照搬国际上操作成本比较低频、普遍增收的制度框架,必须结合中国的特殊条件,要迎难而上,通过立法找到一开始建立框架时候的初步设计,在地方充分授权情况下,城镇区域首先从一部分地区开始分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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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4-23 02:23:51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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