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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积分入学办法(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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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资讯 发表于 2019-12-12 11:21: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一、指导思想
坚持就近入学、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根据学生及监护人情况进行积分,按积分高低进行学位排序,在保障符合资格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前提下,使学位排序更精确,录取更公平,家长更满意。
二、积分入学对象
1.深圳市户籍儿童、少年;
2.符合《深圳市非深户籍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3号)文件规定的非深户籍适龄儿童、少年;
3.经认定的区级以上高层次人才等享受政府相关优惠政策人员子女。
三、积分办法
学位积分由基础分和加分两部分构成综合积分。
(一)基础分
根据申请人户籍和居住情况,设置八种基础分值:
一、宝安户籍,学区购房(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有学区合法产权房或祖屋,且产权份额≥51%,下同):积100分。
二、宝安户籍,学区租房(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学区租房且经过备案,下同)或有特殊住房(含自建房、军产房、集资房、集体宿舍等,下同),并且父母双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深圳无产权房(提交房产信息登记部门在入学当年出具的无房证明):积90分。
三、宝安户籍,学区租房或有特殊住房,并且父母双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深圳有产权房(即不能提交房产信息登记部门在入学当年出具的无房证明):积65分。
四、深圳其他区户籍,学区购房:积95分。
五、深圳其他区户籍,学区租房或有特殊住房,并且父母双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深圳无产权房(提交房产信息登记部门在入学当年出具的无房证明):积80分。
六、深圳其他区户籍,学区租房或有特殊住房,并且父母双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深圳有产权房(即不能提交房产信息登记部门在入学当年出具的无房证明):积65分。
七、非深户籍,学区购房:积70分。
八、非深户籍,学区租房或有特殊住房:积60分。
(二)加分项
1.深圳户籍:
①居住时间加分:按申请学生家庭在学区连续居住的时间(月份)进行加分,居住每满1个月加0.1分。计算居住时间的起始日期是:提交合法产权证明材料的,以发证日期为准,加分不封顶;提交租赁凭证证明材料的,以办理租赁凭证时登记备案的落款日期为准,加分不封顶;提交特殊住房证明材料的,以社区或所在单位和街道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显示的入住日期为准,加分封顶5分。
②计生情况加分:市卫健部门对申请入学儿童、少年的家庭计划生育信息核验结果为独生子女的,加1分,其他情况不加分。
③户证情况加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加0.5分:申请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双方均持有具有使用功能的深圳居住证;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其中一方为深圳户籍,另一方持有具有使用功能的深圳居住证;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双方均为深圳户籍。
④多子女就读同所学校情况加分:申请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已有其他子女在同所申请学校的同学段非毕业年级就读的,加1分。
2.非深户籍:
①社保时间加分:加分分值以社保部门出具的参保证明中养老险和医疗险中同时缴纳时间为准,每满一个月加0.1分,补缴的不算加分。加分不封顶。
其中申请小一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其中一方持有有效的深圳居住证、累计缴纳社保(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同时缴纳)年限满5年及以上的非深户籍人员子女,加1分;申请初一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其中一方持有有效的深圳居住证、累计缴纳社保(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同时缴纳)年限满6年及以上,其子女为具有我市完整六年小学学籍的非深户籍小学毕业生,加1分;如果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有一方及以上是深圳户籍的,经申请人申请,可以以父母户籍迁入深圳的时间计算积分,每满一个月的,加0.1分,积分不封顶。
②计生情况加分:市卫健部门对申请入学儿童、少年的家庭计划生育信息核验结果为独生子女的,加1分,其他情况不加分。
③户证情况加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加0.5分:申请入学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双方均持有具有使用功能的深圳居住证;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其中一方为深圳户籍,另一方持有具有使用功能的深圳居住证;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双方均为深圳户籍。
④多子女就读同所学校情况加分:申请入学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已有其他子女在同所申请学校的同学段非毕业年级就读的,加1分。
四、积分的核定与用途
(一)积分的核定
学校收取家长入学申请资料并进行初审,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确认,以职能部门审核结果作为确定入读资格、最终积分和录取顺序的依据。
(二)积分的用途
按照审核部门核定的终审积分从高到低依次录取,公办学校招生计划录满为止。通过资格审核的、未录取到公办学校的学生,由家长在规定的时间内自主选择到民办学校就读,经家长网上申请,享受政府发放的学位补贴。
本办法解释权归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自2020年 月  日起生效,有效期3年,原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2019-12-12 11:21:49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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