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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租房押金和租金将纳入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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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资讯 发表于 2021-2-2 12:03: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深圳拟将租房押金和租金纳入监管

      中新经纬客户端2月1日电 据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1日消息,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组织起草了《关于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并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通知》提出,通过受托经营、转租方式开展业务的住房租赁企业收取的承租人押金及单个支付周期租金合计超过四个月租金数额的,对于超过部分的资金,由监管银行进行监管,或者由住房租赁企业提供相应的银行保函进行担保。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指出,近期,通过受托经营、转租方式开展业务的住房租赁企业采取“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租赁贷”等高风险经营模式的案例屡见不鲜,给市场带来极大风险。

  为规范住房租赁企业经营,维护住房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通知》从建立银行专户制度、实行租赁资金监管、规范住房租金消费贷款、加强监督管理四个方面作出规定。

  《通知》要求,住房租赁企业须在深圳确立唯一住房租赁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用于收取其经营下所有承租人押金及租金。住房租赁企业在确立专户时应与承办银行签订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银行按约定的监管条件、内容、方式及流程履行其资金监管义务,并将监管资金的收支信息及时推送给市住建部门和深圳银保监部门。

  在租赁资金监管方面,《通知》明确,通过受托经营、转租方式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收取承租人押金及周期租金超过4个月租金数额的,由监管银行对超过部分资金进行监管,或者由住房租赁企业提供相应价值的银行保函担保。

  《通知》还对住房租金消费贷款进行规范。金融机构应与承租人单独签订贷款协议,贷款期限不得超过租赁合同期限,并将贷款全额拨付至承租人个人账户。禁止住房租赁企业通过隐瞒、欺骗、强迫、租金优惠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禁止在租赁合同中包含租金贷款相关内容。

  监督管理方面,《通知》要求,建立多部门的联合监管机制,住建部门主要对存在高风险经营模式的企业及其专户进行监督,政法部门主要组织网格人员开展高风险企业排查和对承租人进行风险提示,银保监及金融监管部门主要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依法查处,网信部门主要对违法违规发布住房租赁信息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查处,公安部门主要对住房租赁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进行打击。(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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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2 12:03:08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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