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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契税调整来了!住房权属转移契税税率调至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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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资讯 发表于 2021-7-28 10:39: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来源:河南日报网

  河南日报客户端记者 李点

  7月2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听取了关于河南省契税适用税率等事项方案(草案)的说明。

  河南住房权属转移契税税率调至3%

  根据方案草案,今年9月1日起,我省住房权属转移契税税率将由现在的4%下调至3%,其他房屋和土地权属转移契税税率为4%。

  目前,我省契税征管按照《河南省契税实施办法》执行,现行契税税率为4%。为落实减税降费总体要求,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促进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建议适当降低契税税率。

  暂不对住房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据了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个人购买住房的契税优惠政策保持相对稳定,各省在契税适用税率方案(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中也未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目前,我省个人购买住房缴纳契税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即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明确特殊情况下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税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免征契税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政府征收、征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选择货币补偿且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且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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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7年7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契税,并授权各省在3%-5%的幅度内确定本省的具体税率。1999年10月,我省出台《河南省契税实施办法》,明确我省契税税率为4%。

  2020年8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契税法赋予地方三项授权:一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在3%-5%的幅度内确定本省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二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三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或者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纳税人免征或者减征办法。上述授权事项,须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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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7-28 10:39:57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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