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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有所居”量化指标来了,报告提出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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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资讯 发表于 2021-9-4 15:20: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9月3日,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联合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发布《城镇家庭居民“住有所居”量化指标研究报告》(下称“报告”),该研究聚焦于中国城镇家庭居民的住房水平。

根据报告,现阶段,“住有所居”的量化指标可分为数量质量可支付性三方面,即反映中国城镇家庭居民“有房住”“住好房”“住得起”三个层面的不同需求。

在数量、质量方面,报告称,当城市的住房套型面积基本稳定时,通过人均住房面积可推算户均套数和人均间数。同时,人均住房面积大意味着居住条件好。因此,人均住房面积既是衡量是否“有房住”的重要指标,也是衡量是否“住好房”的重要指标。

基于居住空间需求尺度,该报告将中国城镇家庭居民人均住房面积分为底线标准(13m²)提升标准(20~30 m²)舒适标准(30~40 m²)

对于个人和具体家庭,报告认为,“住有所居”面积标准宜参照底线标准。只要某个人或某个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高于底线标准,就可以认定个人或家庭住有所居面积达标。如果实际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底线标准,就应纳入住房保障体系。

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不能低于底线标准,所有获得住房保障的个人和家庭皆实现‘住有所居’面积达标。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微观层的住有所居面积标准可适当提高。”报告称。

对于人口集聚区(城市、县城),报告认为,住有所居面积标准区间(20-40平方米)适用于所有城市如果某城市的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20平方米,就可认定该城市住有所居面积不达标;考虑到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不鼓励贪大求洋的住房消费模式,因此设定人均住房使用面积40平方米的上限。

但某个城市住有所居面积达标,并不能确保每个人或每个家庭的人均住房使用面积都达到城市目标值。报告表示,城市住房面积目标值可以理解为一般家庭应居住在多大的房子中,作为个人或家庭的引导性住房面积标准,对城市规划、土地供应、住房建设消费起引导和约束作用。

对于城市群、省、自治区、国家,报告认为,住有所居面积达标城市所占比例、住有所居面积达标家庭比例(住房使用面积达到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个人或家庭所占比例)、引导性住房面积达标家庭的比例(住房使用面积达到城市目标值的个人或家庭所占比例),才是有社会价值的住房政策指标。

“住有所居”量化指标来了,报告提出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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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人均住房面积外,报告还从住区与住宅建筑的角度综合考虑,提出涉及安全健康、生活舒适、绿色智能三方面、12项“住有所居”的质量指标。

“住有所居”量化指标来了,报告提出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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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衡量中国城镇家庭居民“住得起”?报告认为,结合我国现状情况和国际经验借鉴,住房可支付性指标的确定应基于各城市“住有所居”人均面积标准推算,以避免不合理的居住情况导致的住房支出过高或过低,应基于城市房价、租金和家庭收入中位数确定住房支出与家庭收入。

“鉴于国内不同城市的租住房情况差异较大,建议针对一二线城市采取房租收入比、其他非热点城市采取房价收入比作为住房可支付性指标。”报告称。

报告预计,中国城镇家庭居民的可支付性指标应于2025实现稳步下降,2035年达到理想水平并趋于稳定,具体目标值结合各城市情况分别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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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4 15:20:30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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