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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征求意见,搬迁补偿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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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资讯 发表于 2020-7-22 17:07: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只要一户不同意,旧改项目就“难产”,这道难题一直困扰着深圳的城市更新项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 (征求意见稿)》于7月20日在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提出了破解新思路——当已签订搬迁安置协议的合法产权比例不低于95%且符合房屋征收相关规定的,市、区政府可以对未签约部分房屋实施个别征收。

重磅!深圳新规征求意见,个别不签约业主房或被个别征收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征求意见,搬迁补偿有标准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征求意见,搬迁补偿有标准

深圳旧城改造

补偿标准不低于套内面积1:1

《征求意见稿》规定城市更新搬迁安置补偿采用产权置换、货币补偿或者两者相结合等方式,由物业权利人自愿选择,但明确了法定最低补偿标准:

旧住宅区合法建筑采用原地产权置换的,按照套内面积不少于1:1的比例进行补偿;产权置换面积因误差导致不足的,由市场主体按照该项目商品房备案销售价赔偿;超出面积误差在3%以内的,物业权利人可以不再支付超面积部分的房价。采用异地产权置换的,安置房面积按照与原地产权置换等价值原则进行折算。采用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标准按照深圳房屋征收相关规定确定。公共保障住房更新单元的合法建筑采用原地产权置换的,则按照套内面积1:1或者建筑面积1:1.2的比例进行补偿。

而历史违建以及旧工业区、旧商业办公区合法建筑的搬迁补偿标准按照深圳房屋征收相关规定确定;对于房屋征收没有规定的其他情形,搬迁补偿标准由市场主体与权利主体自行协商确定。

对“钉子户”政府可个别征收

针对搬迁难,《征求意见稿》创设性地提出“个别征收+行政诉讼”的解决方案。当已签订搬迁安置协议的合法产权比例不低于95%且符合房屋征收相关规定的,市、区政府可以依法对未签约部分房屋实施个别征收。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城市更新改造是城市规划实施的组成部分,改造的目的主要是消除有关安全隐患或者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优化片区以及周边单位、居民的生产生活环境,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基于公共利益予以征收的规定精神。同时,为了进一步约束政府的征收行为,避免过大的自由裁量空间,确保征收决定公平公正、合理合法,《征求意见稿》提出,政府实施个别征收的,按照套内面积1:1置换或者进行货币补偿确定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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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2 17:07:43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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