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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南山区旧改-拆迁补偿比例(南山高新公寓改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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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资讯 发表于 2022-5-9 15:44: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深圳南山区旧改-拆迁补偿比例(南山08高新公寓改造项目)

深圳南山区旧改-拆迁补偿比例(南山08高新公寓改造项目)


一、项目基础信息
项目名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公寓改造项目
项目性质:房屋征收
项目位置:高新南四道
开发商:深圳市南山人才安居有限公司
签约时间:2018年
二、项目现状物业类型及相关拆赔信息

一)【产权置换】

宅项目现状物业类型为普通住宅的产权置换:
1、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方式是指在改造范围内新建房屋进行就地产权调换;
2、被搬迁人按套内建筑面积1:1的标准调换与被搬迁房屋产权性质相同的房屋;
3、以非商品性质被搬迁房屋进行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受相应限制,办理非商品性质《不动产权证书》。

二)【货币补偿】
按照《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条例》(2006年修正本)和《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2号)的规定,实行货币补偿的房屋,按被搬迁房屋的价值进行补偿。被搬迁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

三)【装修补偿】
1、被搬迁房屋内自行装修装饰费按建筑面积10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补偿;被搬迁人有异议的,可申请评估,按照评估确定的重置成新价补偿;
2、被搬迁人与实施主体协商一致,同意安置房装修一次到位的(装修标准为1000元/平方米),被搬迁房屋的室内装修装饰不予补偿。

四)【过渡期租金】
1、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被搬迁人自行解决过度用房的,参照被搬迁房屋同类房屋市场租金支付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分期支付,临时安置费的计算期限按以下方式确定:
1)高新配套用房(居住用房),自房屋搬迁交付验收确认之日至产权调换房屋通知入伙之日,另外再加3个月装修期临时安置费,如被搬迁人与实施主体协商一致,同意安置房屋装修一次到位的,不再增加3个月装修期临时安置费;
2)高新配套用房(商业经营用房),自房屋搬迁交付验收确认之日至产权调换房屋通知入伙之日,另外再加6个月装修调试期安置费。

2、实行货币补偿的房屋,按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给予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3、临时安置费标准:高新配套用房(居住用房)第一年为120元/平方米每月,之后每年递增5%。高新配套用房(商业经营用房)的临时安置费标准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

五)【拆迁补偿】
1、搬迁费以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为基数计算。高新配套用房(商业经营用房)搬迁费按一次计算。高新配套用房(居住用房),实行产权调换的,搬迁费按两次计算;实行货币补偿的,搬迁费按一次计算;
2、高新配套用房(居住用房)搬迁费标准为40元/平方米每次,高新配套用房(商业经济用房)搬迁费标准为60元/平方米每次;
3、被搬迁人与承租人协商达成一致的,可签订三方协议,由实施主体将搬迁费直接支付给承租人。

六)【面积差异补偿】
1、被搬迁人在规定时间内签约并腾空交付所有房屋的,根据签约时间的先后顺序(以日为单位)确定选房顺序;被搬迁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腾空交付所有房屋的,根据最后一套房屋交付时间确定选房顺序;多个被搬迁人的选房时段为同一日的,以抽签方式确定选房先后顺序;

2、被搬迁人选房应按下列条件选择:
1)在可选房源中自由组合,选房总建筑面积与回迁总建筑面积(产权调换建筑面积与增购建筑面积之和)之差原则上控制在正负10平方米范围内;
2)选房总套数原则上不超过被搬迁人现状持有房屋的套数。

3、同一被搬迁人的所有同用途房屋应合并计算,并按以下规定结算差价:
1)选房总建筑面积小于回迁总建筑面积的,不足部分由实施主体按被搬迁房屋的货币补偿价格的两倍给予被搬迁人货币补偿;
2)选房总建筑面积大于回迁总建筑面积但不超过1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由被搬迁人按被搬迁房屋的货币补偿价格购买;
3)选房总建筑面积大于回迁总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超出10平方米的部分由被搬迁人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格购买。

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

七)【按期签约奖励】
1、按时签约奖励:被搬迁人在签约启动后30日内(含当日)签订搬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按2万元/套的标准给予按时签约奖励。被搬迁人在本项目范围内所有同类补偿方式的房屋应合并签订一份搬迁安置补偿协议;

2、按时交房奖励:在搬迁启动后60日内(含当日)腾空交付房屋的,按以下方式给予奖励:
1)以被搬迁人最后一套房屋的交付时间作为按时交房奖励的核算时点,按3万元/套的标准给予被搬迁人按时交房奖励;
2)对配合交房的被搬迁人,按1万元/套的标准给予配合清租奖励。如被搬迁人与承租人协商达成一致,可签订三方协议,由实施主体将该部分配合清租奖(1万元/套)直接支付给承租人;


3、增购资格奖:搬迁高新配套用房(居住用房),被搬迁人在签约启动后30日内(含当日)签订搬迁安置补偿协议的,给予每套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10%(每套最高不超过10平方米)的安置房面积增购资格,由被搬迁人按本项目同地块安居型商品房价格购买,最高不超过被搬迁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增购面积与被搬迁住房产权相同。本项目同地块安居型商品房价格由市政府确定的承担评估职能的非营利性机构依法评估确定。

八)【停业停产补偿费】
搬迁合法经营性房屋引起停产、停业的,根据被搬迁房屋的区位和使用性质,按照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偿费:能依据完税证明提供利润标准的,给予6个月税后利润补偿;不能提供利润标准的,按上年度同行业月平均税后利润额计算或者按同类型房屋市场租金,给予6个月的补偿。被搬迁人与承租人协商达成一致的,可签订三方协议,由实施主体将停产、停业补偿费直接交给承租人。
2022-5-9 15:44:28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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