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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之间互换转让、赠与宅基地上房屋,可以申请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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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资讯 发表于 2023-6-25 09:07:5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经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互换房屋,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可以依法予以确权登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权属来源材料、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协议等材料办理登记。经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在本集体内部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转让、赠与宅基地上房屋,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可以依法予以确权登记。转让、赠与宅基地,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参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权属来源材料、集体内部转让、赠与协议等材料申请登记。
2023-6-25 09:07:57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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