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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违背这五条,可以直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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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资讯 发表于 2017-11-1 16:58: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前言
导语:一提到拆迁,人们总会联想到城市改建、除旧建新等等,落实到每个被拆迁人头上,则意味着新的安置用房,甚至带来改变的机遇,民间也素有“拆迁拆迁,一步登天”的说法。然而,不合理的拆迁补偿和暴力强拆,不仅无法提高生活质量,甚至可能流离失所。究竟符合什么样房屋征收程序才是合法的呢?本文通过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主要程序进行简要阐述,希望能对百姓在主张维权过程中有所助益。
随着国务院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出台,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程序方面的法律空白已经得到弥补,相关规定可以大致规划为以下五条:

房屋征收违背这五条

房屋征收违背这五条

01、建设项目立项,拟定补偿方案
用地项目依法立项是第一关,立项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根据行政法的比例原则,确定最佳方案。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中规定:“凡是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重点是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未经风险评估的,一律不得作出决策。”对拟征收范围内建筑、居民、环境等社情、民情调查摸底,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具体内容应当有征收的详细理由、如何补偿、补偿的落实等诸多方面。

02、论证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对于征收补偿方案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论证,论证应当从内容和合法性两个方面进行。除了论证,条例规定对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前应当公布征收补偿方案,至于公布的形式应当以保证公众能够知晓,如举办座谈会等;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30日。

03、修改补偿方案,政府组织听证
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后,市、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公众意见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修改。修改完成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的情况和征收补偿方案的修改情况及时公布。
依照国务院2010年10月10日通过的建设法治政府的29条规定,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政府的每个涉及公共利益的行政决定都应当举行听证。听证会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被征收人应当是指所有的被征收人,不是被征收人代表。对于公众代表如何产生、听证会如何召开条例没有规定,有待于相关的实施细则对此予以明确
如果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的规定,则必须举行听证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听证会的情况修改征收补偿方案。

04、房屋价值评估,落实补偿费用
征收条例第12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选择征收成本最低、对被征收人影响最小和公共利益最大的方案,为制定补偿方案提供依据,最大限度的保障被征收人的利益。
作出征收决定前,政府对于征收补偿费用应当有所了解和研究,在讨论决定征收时该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05、签订补偿协议,公布审计结果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履行拆迁补偿协议的,自动搬迁;一方不履行补偿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提起诉讼。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2017-11-1 16:58:47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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