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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法院认定小产房买卖协议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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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资讯 发表于 2017-10-13 11:36: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案例:法院认定小产房买卖协议有效

案例:法院认定小产房买卖协议有效

3年前,阴女士将一套小产权房出售。13年10月,她以“小产权房不能买卖”为由,起诉买房人,请求法院判令双方合同无效。
买房者称,阴女士因房价飙升起诉要求“毁约”。
近日,门头沟法院一审判决,双方房屋买卖协议有效。阴女士提出上诉。

卖房者:合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阴女士称,2010年1月,她与某单位科员朱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将自己在门头沟某村的一套小产权房以45万元出售给朱先生。
阴女士称,签约后,她得知与朱先生的协议违反了国家关于“小产权房禁售”的规定,协议属于无效合同。于是,她就开始找朱先生要求退款、确认合同无效,但对方一直不同意,“让我去起诉”。
诉状中,阴女士请求法院判令她与朱先生的协议无效。

买房者:房价飙升卖房人想毁约
“合同签订之前,我就知道该房屋是小产权房。”庭审中,朱先生说,由于小产权房价格比商品房价格有明显优势,选择购买用于自己使用。他认为阴女士之所以起诉,是因为房价飙升,觉得亏了,萌生毁约的想法。
“签订协议、支付房款后,我与村委会也签署了入住协议,钥匙也给了我,房屋完成了实际交付,其实际使用人就应该是我。”朱先生提出,阴女士的诉讼已经过了2年诉讼时效,法院应予驳回其起诉。

案例:法院认定小产房买卖协议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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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双方未约定产权办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加之,双方均明确在买卖诉争房屋时,对于该房屋为小产权房的事实均知情。
近日,法院表示,鉴于我国对小产权房的相关法律规定尚未出台、双方当事人就诉争房屋正式产权手续的办理并无明确约定,法院对于阴女士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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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3 11:36:13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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